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2008年第27号令)》《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审计处和档案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工作。
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移交档案馆前)和利用。
档案馆负责指导和监督审计处开展审计档案工作,并对接收的审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条 审计处配备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一)对项目组移交的卷宗逐卷检查和验收,检查其有关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补充完善。
(二)对移交档案馆前的审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保证审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三)每年6月份做好审计档案移交清单,向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审计档案。
(四)办理其他单位或部门调(借)阅审计档案手续。
(五)会同档案馆办理到期档案销毁手续。
第五条 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审计处将立卷归档工作列入项目审计计划,实行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审计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立卷人)负责审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立卷人要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做到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
第六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立卷人立卷时,应当遵循按性质分类、按项目组卷、按单元排列原则。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管校领导对该审计项目批示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校领导的指令性文件或审计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的审计委托书、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审计档案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为序排列。
第十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排列规则和顺序如下: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第十一条 相关纸质审计档案的编目、装订与移交要求详见《中央财经大学档案整理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根据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并由档案管理员按有关规定明确标识。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包括基建工程审计档案、工程概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工程审计档案、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档案等。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除前两类外,其他审计档案保管10年。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审计处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填写《审计档案利用审批单》(见附件1),并经审计处、档案馆负责人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审计处主管校领导审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审计处和档案馆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审计处、档案馆负责人共同签字,报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档案馆、审计处各派一人共同在指定地点监销。
第十七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审计处工作人员,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财经大学审计档案利用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