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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郭锋教授:改善法治环境须立足体制变革

发布日期:2005-12-02  来源:   点击量:

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城市金融生态报告将法治环境列为影响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九大要素之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健全的法制对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确实能够起到规范、指导和保护的作用。如果一国的法治能够与国际水平接轨,与各种市场创新行为相适应并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那么,它对城市金融生态环境会起到促进作用。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集合体,是利益关系的平衡器,能够规范人们的各种活动。但是,如果法律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保留了旧体制的弊病,过于保护某些利益集团,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必然会极大地挫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从而使得交易成本高昂,权力与义务关系失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目前我国的法治环境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现行的各种法律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对于快速发展的经济来说显得有些相对滞后,某些规定甚至是不合理的。如《公司法》里就存在偏袒国有企业的问题,一般的企业上市要求至少有三年的经营期,很多国企就没有严格地执行;一般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而国企就没有这个限制。二、法律执行不严。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有法不依、执法不到位、以权谋私的情况,地方对中央的法令执行不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因此,迫切的任务就是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使法律制定者最初的意图得以贯彻。三、法律对普通民众的保护不够。目前的法律在立法、执法方面存在重机构轻个体、重集体轻个人的问题,而个体往往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如保护不力,很容易挫伤其积极性。

银行在一般的债务诉讼中目前有个普遍现象,就是在对拖欠贷款企业提起破产诉讼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宣判、宣判不执行的情况,对社会诚信环境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在对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过程中,往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会介入,干涉了司法的独立性,致使法院部门不愿处理相关的起诉案件。但政府部门的干涉并不能成为法院不予受理相关案件的理由,它需要通过行使司法权来充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如果法院放弃行使司法权,它就没尽到法定职责,背离了其公共服务机构的性质。

在社科院的金融生态评价指标里还有一个重要指标,即信用环境。信用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信用体系的完善是要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作基础的。在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原始积累的初期,伴随着很多机会不均等的情况,信用的缺失是必然的。在现代市场经济过程中,合理的制度能够促进信用环境的改善,坏的制度则会使失信行为泛滥。但是,信用不是高者对位低者的教诲,政府部门首先要守信,而这一点是很多地方政府做不到的。法律在这一过程中要做的就是惩恶扬善,保护甚至是激发守信者的积极性,提高失信者的交易成本并将他们逐步淘汰出局,这一过程也就是信用环境逐步建立的过程。

当然,虽然法治环境是促进城市金融生态环境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意味着法律是万能的。解决城市金融生态环境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根本之策不在于加强立法和执法,而要从体制方面寻找深层次的问题。但法律也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法治环境的改善来促进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发展。也就是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违法者的违规成本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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