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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副教授徐焕东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政府采购法实施已近两年,存在很多模糊和不合时宜的条款,政府采购法亟需修改,为政府采购真正实现规范运作奠定基础。
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政府采购走上了“公正、公平、公开”的“阳光采购”道路,政府采购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得以明确。同时,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大大增加:由1998年的30多亿,增加到2003年的1600多亿,预计今年将会突破2000亿。
但是,徐焕东认为,由于政府采购涉及的环节和利益主体非常复杂,如涉及的利益主体有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要经历采购预算编制、调整、审批、采购方式选择、或者招标、投标、评标、结算、验收等环节,加之过去我国缺乏法制化管理经验,短时间做到尽善尽美非常困难。
徐焕东说,《政府采购法》在实施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一是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律条文线条较粗,对于可能出现的具体或特殊的情况难以把握,有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盲区;二是一些条文表述不明确和准确,也为实际操作带来了问题。如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既要是非盈利事业法人,又不能隶属行政机关,现实操作中就有些难以把握,以致现在全国各地设置多不相同;再者,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存在的,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
“因此,要想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将不合适或者相互矛盾、表述不明确不准确或者过于宽泛、实践证明难以操作或已经过时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修改,应该是非常必要的。”徐焕东说,如果我国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也必须更多的考虑国际一般规则,仍需要调整和修改。
对此,徐焕东认为,要使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要实现立法和执法的规范,还要把政府采购当作替社会公众负责的事来做,当作一种政府形象工程来做?要在采购中讲规则、讲诚信。
首先,法律制度本身要统一,不能模棱两可,不能有太多的自主和真空区间。一些国家政府采购都施行了作业标准化制度,而我国各级各地政府在一些方面或者无所适从,或者各行其是的现象,对于发展政府采购事业显然是不利的。其次,只有法律制度真正规范了,才能实现行为规范,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的力度,要建立这方面的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力。但从全国的情况看,特别是上级政府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力量显然显得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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